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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5篇

时 间: 2016-02-19 02:24:06
【导读】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今年是省市县乡村集中换届之年,选人用人问题,备受关注。能不能选出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组建起强班子、硬队伍,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年初,中央组织部在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座谈...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今年是省市县乡村集中换届之年,选人用人问题,备受关注。能不能选出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组建起强班子、硬队伍,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年初,中央组织部在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要求突出抓好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营造风清气正良好环境。笔者认为,要防止带病提名、带病提拔,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必须高悬三把利剑。

  一是高悬监督利剑。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是做好换届工作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着换届工作成败。不仅要加强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在换届选举前对推荐、候选、提名干部的考察和监督、在换届选举中对干部选拔程序各环节的监督,换届选举后对干部使用以及干部履职能力的追踪。还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干部群众监督渠道,引导社会群众对换届工作进行民主监督,鼓励和保护群众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举报。高悬监督利剑,铲除滋生换届选举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让干部选拔全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高悬执纪利剑。加强换届肃风执纪,是做好换届工作的重要前提,直接关系到干部选用的公信度。亮出执纪利剑就是要亮明换届纪律"红线"、划清选举纪律"底线",把严肃纪律摆在换届工作的突出位置,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而这一"红线"就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底线"就是中央关于换届工作"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以及严禁拉帮结派 严禁拉票贿选 严禁买官卖官 严禁跑官要官 严禁造假骗官 严禁说情打招呼 严禁违规用人 严禁跑风漏气 严禁干扰换届的"九严禁"纪律要求。高悬执纪利剑,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三是高悬问责利剑。加强换届歪风问责,是做好换届工作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良好政治生态建设。对换届过程中不正之风的从严查处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问责手段。不仅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对举报或发现的线索,迅速受理,快速查办,严肃处理,还要对顶风违纪者重点查办,严格"一案双查",既查处选拔任用之责,又追究监督执纪之责,并及时通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达到警钟长鸣的目的。高悬问责利剑以"零容忍"、"零懈怠"根除"带病提名"、"带病提拔"的"阴霾",保证换届的风清气正。

  当然,如何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三把利剑的作用,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方向和要求,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强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也必不可少,只要广大干部群众都积极行动起来自觉抵制换届选举的不正之风,贿选拉票、带病提拔等也就不会再有市场。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这次地方党委换届,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行的,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搞好这次换届,直接关系到“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最近专门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5月14日《新华网》)

  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此次换届是在一个特定的大背景之下。总的来看,我国的发展已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有着众多良好发展机遇;同时,我国的发展也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面临的任务相当繁重,充满矛盾和挑战。特别是在精简领导班子职数、减少副书记职数、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等方面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这次地方党委换届也将进一步规范,党内有如此之多的法规作支撑和保障,这是历次换届不曾有过的。

  从今年起到2007年上半年,换届产生的新一届领导班子,既担负着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大责任,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任。如何遏制在换届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中央要求努力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在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同时,需要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正确对待领导班子配套改革,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而从根本上看,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治本之策,为此:

  一是要严把舆论导向关,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操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出公正公平、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在考察时,注重干部在关键时刻和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时的表现,注重干部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情况和在群众中的口碑。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出作风好的人。

  二是要严把候选人资格关,真正把党员、代表和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起来,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切实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努力提高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导。

  三是要严把监督指导关,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尤其要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要选择权和监督权,抓住提名、考察和选举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把扩大党内民主贯穿于换届的全过程。在考察环节,要适当扩大考察谈话范围,既要听取领导干部的意见,又要听取一般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既要听取单位内部的意见,又要听取服务对象和相关单位的意见;既要重视多数人的意见,又要认真分析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意见。

  总之,这次地方党委换届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把干部选拔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5+1”法规性文件,以及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11条措施,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真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选好接班人。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近日,北京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正在进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该村多名党员举报称,村委会主任马金明在换届选举提名前,宴请村里部分党员并赠送购物卡,提名后,还发“选票”暗示选民如何投票。通州区委组织部相关人员表示,已接到该村部分党员举报,正在调查。(12月7日《新京报》)

  一个小小的村支书选举,为何有人会不惜血本——又是赠送购物卡,又是承诺拆迁时多划平米数——来贿选拉票?更让人纳闷的是,这么一起严肃的选举贿赂事件,在向来大惊小怪的网上却没有激起多少波澜浏览相关评论跟帖,居然多是“这也算新闻”“不都是这样选的么”之类的表述。是什么令村支书成了香饽饽?又是什么造成了公众“哀莫大于心死”的态度?这起贿选事件无疑为我们理解当下中国基层权力生态提供了一个麻雀样本。

  应该说,相比那些卖官鬻爵的高手,马金明贿选拉票的手段并不怎么高明,甚至有点“土”。不仅贿选行为过于张扬,贿选的“礼单”也显得“档次不够”。然而,恰恰是这些“低级别”的选举丑闻,一方面侵蚀着权力大厦的地基,使更多“4妻10孩式”的人渣得以上位。试问:今天马金明愿意拿出大把购物卷行贿,明天岂有不加倍捞回来的道理?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基层民主的实践完善,不仅使民众对选举失去信心,出现“从来如此”的民主冷感,也给一些惯于指摘国人民主素质低下,“不适宜搞选举”的人提供了口实,进而阻碍民主向更高层级推进。

  扭转基层选举中的贿选之风,首先自然应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处”工作。事实上,一些地方也的确曾给予存在贿选行为的党员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但由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只是模糊地规定,在选举中有违反党纪国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从而使相关处罚有了很大的随意性,也给一些人逃避惩戒以可乘之机。因此,很有必要先修改、细化相关党纪条例,堵住贿选的制度缝隙。

  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厘清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之间的关系与分工,避免基层治理过程中的党政不分。应该说,相关党的条例和法律法规已经比较清晰的界定了村委会、村党支部的职权边界,但为何竞选村支书的马金明还会做出“拆迁时多算人头、划平米数”的承诺呢,这不是村主任工作范畴内的事吗?可见,党政不分的问题不解决变,村支书的选举便可能步村主任的后尘,甚至更甚。

  基层民主是迈向更高层级民主的实践、试点,而党内民主则肩负着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作用。作为集两者于一身的村支书选举,其指标意义不容小觑。对于任何一起相关贿选事件都不可默然视之。换句话说,贿选拉票已成为我们实践民主必须迈过的一道坎,否则,“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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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近日出台《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求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2012-06-22 四川日报)

  在历届县乡和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公推直选”始终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热点话题。笔者在参与近几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体会到,所谓“公推直选”就是指把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其实,各地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夹杂一些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等不良倾向和陈旧观念,影响了公道选人用人,也堵住了一些优秀年轻干部提拔的“通道”。而近日由四川省委出台的《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事实上,要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就必须来一次 “公推直选”,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一个平台、打通一个通道,打破过去选人用人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和一切由组织上定定框子、定调子的旧观念和体制的束缚,在人选提名方式上充分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正的选人原则,只有这样,才会选出真正能为老百姓说话,能为老百姓办事的优秀干部,选出的干部才会让群众心服口服。

  正因如此,《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各地要着力从人员配备、教育培训、交流培养等方面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加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后备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工作。要有计划地挑选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者优秀年轻干部,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笔者认为,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就必须积极探索选拔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逐步扩大“公推直选”范围,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而与之相反的是,某些地方在推行“公推直选”操作上,表面看似“公平、公开、公正”的,但仔细观察其运作过程,却存在人选早已“内定”或是“暗箱操作”现象发生,因此,导致选出的干部往往让老百姓怨声载道,引起诸多不满。所以,笔者希望,各地要积极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加大基层民主监督力度,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既要“公推”,又要“直选”,切不可让“公推直选”走歪了道,背离人民的意愿,更不能搞“新坛装旧酒”。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精选

  制度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保证。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就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健全和完善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相关制度上下工夫。

  (一)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公开是民主的前提。党员了解党内事务,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逻辑起点。党务公开的关键环节:一是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推进党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 是保障党员当家作主的实事。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首先要避免在党务公开中犯政治性和方向性的错误。而要有效避免这一点,就必须牢记党的保密纪律,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党章在党员义务部分第四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党员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因此,在实行党务公开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这就要做到:该公开的就公开,该保密的一定要保密;不能以公开为由拒绝保密,也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实践证明,从后果上看,拒绝保密或拒绝公开都会最终危及党的生存发展。二是推进党务公开,提高领导干部和组织行为透明度。如果领导干部的行为缺乏透明度,无法监督;组织行为缺乏透明度,无法参与。党的十四大以来的历次党代会和全会,从议题到内容,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十六大以后,中台办、中组部、中联部等领导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为推动党务公开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基层,一些地方邀请党代表和普通党员旁听常委会和全委会,将领导干部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现在有个热门话题,就是党员领导干部私有财产公开问题,这可以解决经济人与掌权者身份矛盾问题。私务公开配合公务公开,形成全方位的公开,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务公开条例早几年就有了,我们还缺乏党务公开条例的规范。三是创新多样形式,增强党务公开吸引力。在实践中还应积极探索其他有益的公开形式,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实现党务公开的现代化。事实上,一些党组织通过党务公开所取得的成效是值得学习借鉴的。比如,2008年4月12日,广东湛江通过网络和电视直播县市区书记述职,述职后当场投票,结果向全社会公开,以开放和活跃的方式使党委“一把手”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媒体网络吸引公众参与,民众的知情权比过去大大加强。这种创新党务公开形式的尝试不仅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进而增强了党的凝聚力、亲和力和吸引力。

  (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保障党员参与权。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当前,健全党员的参与机制主要应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责权明确、相互配合、有效制约的科学的领导体制。具体说来,一是要着眼于发挥党代会的作用,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权威地位。二是要继续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三是要继续充实、健全、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等制度体系,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制度保证。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列为第一项议程,此后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上中央政治局都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标志着这项述职制度初步建立。从过去强调与领导保持一致,到现在领导人公开接受全会监督,将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关系。与之相应,各级地方党委班子也要向同级全委会述职,接受监督。四是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以确保党员的参与权。

  (三)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党内民主发展要有根本性和实质性突破,必须着力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包括很多方面,目前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有:一是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变单纯由组织提名为由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的有机统一。克服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的现象,避免出现上级推荐人选党员不选举,党员选举出来的人上级不认可的情况,抵制变相操纵、包办选举,以任命或变相任命来代替民主选举的做法,使党内选举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二是要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对候选人有更全面的了解;三是要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规定差额比例不少于15%),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四是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党内任期制;五是大力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直选的范围和层次(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探索从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级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扩大到乡镇党委班子成员,等等。

  (四)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围绕党员的监督权利,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疏通党员民主监督渠道的制度和机制。如开辟更多有利于党员监督的“直通车”、建立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案的制度、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的披露及查询制度、在党报党刊上开辟“党内批评”专栏或创办以党内批评为主旨的党内刊物等,从而为党员主体的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二是严肃党内纪律,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党的纪律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坚强后盾,因此,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批评。各级部门和领导要认真对待党员的检举、申诉、控告,及时办理并给予党员满意的答复;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尤其应鼓励、支持保护署具真名、如实反映情况的检举控告行为。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从而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三是构建党内问责体系,保障党员监督权的落实。在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基础上建立党内问责体系,构建起党员向党代表问责、党代表向党组织问责、党组织向党的领导干部问责这样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保证党代表忠实于该选区党员而不敢懈怠,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安全平台和可靠的服务者,保障党员监督主体地位真正落到实处。